昨天下午,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,對即將施行的《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》進行解讀。今后,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,將禁止參與招標投標活動。(4月20日央廣網)
招標投標市場中的串標行為,早已是公開的秘密,屢禁不止。有“抬標”的,有“圍標”的,也有“陪標”的,幾家投標單位通過事先商定,聯合對招標項目的一個或幾個招標標段用一致性報價、壓價或抬價等手段串通報價,以達到排斥其它投標人,控制中標價格和中標結果。幾家投標企業通過私下約定,要么輪流坐莊;要么陪標補償;要么掛靠壟斷。總之,在普遍缺乏誠信機制制約的投標市場中,各種串標形式五花八門,手段也越來越隱蔽,讓人防不勝防。而且令招標機構無奈的是,很難找到這些企業串標的證據。通常情況下,只有在有人出事后或者串標企業“分贓不均”,關系破裂時,才能讓真相曝光。
招標的意義在于公平競爭,優勝劣汰。串標從根本上改變了招標的本質和意義。它不僅直接損害了有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,加大了招標人的成本,而且還損害了招標者的利益,并妨礙市場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發揮。更為嚴重的是,由于參與串標的企業誠信度不高,內部管理混亂,只重視價格不重視施工方案的研究,再加上中標后很大一部分利潤被參與串標的企業瓜分,即使中標,也不大可能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工程質量缺乏保證,對工程建設留下隱患。
《條例》進一步完善了招投標監督體制,明確對參與串標的違法失信的企業,將禁止參與一切招標投標活動。但只禁止這些企業參與招投標還是不夠的,因為,他們還可以在異地參與投標,或者通過重新注冊、更名、掛靠等方式仍然重新參與投標。
要想從根本上杜絕串標的發生,有關部門必須加強監管。對查實的串標案件,要依法依規,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,終止合同履行。除了禁止串標企業禁止參與一切招投標外,更要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串標人從嚴懲處。根據《刑法》第223條的規定,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,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,情節嚴重的,可處以3年有期徒刑,并處或單處罰金。另外,政府要盡快出臺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招投標細則和標準,使各種串標行為能在發現和查處時有據可依。
當然,最重要的是對串標者要保留追究權。不論是在投標時發生還是他們中標后在施工過程被發現,哪怕是他們在工程結束后被發現,都應嚴肅查處,并實行終身追究制。只有這樣,才能讓串標者惶惶不可終日。此外,還應加強招標代理、招標公證等中介的管理,使其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。